市民告中介公司勝訴
□記者 韓景瑋 實習生 韓雪
本報訊 向留學中介支付1萬美元獎學金辦理費,卻沒能拿到獎學金。鄭州市民于先生將留學中介訴至法院。前天,鄭州市金水區(qū)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:判令該留學中介返還原告6000美元留學獎學金辦理費。
2007年7月16日,于先生委托某留學中介,為兒子辦理去美國上學一事的相關手續(xù),按合同要求交納了代理費人民幣2萬元,10400美元,其中1萬美元是該中介承諾辦理2008年~2009年度獎學金的費用,若領不到獎學金將退還。但直到2010年8月,孩子沒領到任何獎學金。于先生遂將留學中介訴至法院。
該留學中介辯稱,已按合同約定為于先生的兒子申請到了獎學金,因原告的原因未能領取獎學金。中介還提供了美國某大學發(fā)給于先生兒子的獎學金通知書。
法院認為:被告提供的證據來源于境外,根據有關規(guī)定,當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證據系國外形成的,該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予以證明,并經駐該國使領館認證,或者履行我國與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(guī)定的證明手續(xù),被告未履行上述程序,故被告的辯解證據不足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。 線索提供 高方方 朱智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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