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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滬6死4傷槍案疑犯當(dāng)庭道歉 稱殺人系“一時沖動”

        2014-01-14 09:18 來源:新京報

         

        昨日,被告人范杰明(中)在法庭上。 新華社發(fā)  

        昨日,被告人范杰明(中)在法庭上。 新華社發(fā)

          被控故意殺人等5宗罪,曾搶劫哨兵槍支并將其殺害;稱殺人系“一時沖動”,否認兒子參與殺人

          新京報訊 昨日,上海市二中院公開開庭審理“6·22”上海寶山槍擊案,檢方上海市檢察院第二分院指控,被告人范杰明一天內(nèi)4次出手殺人,致同事、社會運營車輛司機、部隊哨兵等6死4傷,涉嫌故意殺人、搶劫、搶劫槍支、非法買賣槍支彈藥、非法持有槍支彈藥五項罪名。

          庭審?fù)嘎兜陌讣嚓P(guān)細節(jié)顯示,去年6月22日,范杰明因工廠經(jīng)濟糾紛與同事發(fā)生矛盾,在廠內(nèi)持械將同事張某擊打致死,隨后從宿舍取出私藏的獵槍逃逸。其回到前妻住處取了私藏的槍支、彈藥后,搭乘一輛非法營運車輛逃往浦東周浦地區(qū)。在滬南公路、沈杜公路附近,范杰明將該車駕駛員卞某殺害并折回寶山,在某部隊營房門口又殺害一名哨兵,并造成另一名哨兵重傷。搶得槍支后他駕車返回化工廠,殺害工廠負責(zé)人李某等3人。范某后被民警制服,涉案槍支均被繳獲。

          范杰明在法庭上表示后悔,對毫無關(guān)系被害的司機和哨兵表示了歉意,稱因一時沖動,給他們的親屬帶來了永久傷害。

          他還對公訴人的指控幾處細節(jié)提出了異議,稱殺張某是其一個人干的,與兒子無關(guān)。

          上海市二中院將擇日宣判此案。

          【焦點】

          犯罪動機是什么? 公訴方:為泄私憤;被告人:利益矛盾

          案件中,范杰明的工廠同事張某第一個遇害。公訴機關(guān)指控,范引誘張某進入倉庫后對其實施殺害,是“為泄私憤”、“有預(yù)謀行為”。

          范杰明對殺人動機提出異議。他辯稱,自己與張某產(chǎn)生糾紛后“激情殺人”。

          范杰明回憶,當(dāng)天回到工廠發(fā)現(xiàn)不少設(shè)備、材料被搬走了。他在五金倉庫門口碰到張某后不同意張某隨便將倉庫中的東西搬走,張某矢口否認,兩人發(fā)生口角。

          范去別的地方拿了瓶硫酸,裝入注射器中。兩人第二次見面時,因查驗五金倉庫里的材料被搬走而再次發(fā)生沖突,范聲稱張某威脅他“搞死你全家”,被激怒的范將硫酸噴向?qū)Ψ??!八嬷樁紫?,嘴里卻還在罵我,我拿起墻邊的一根鐵管就朝他頭部打過去。”

          槍手兒子是否參與?公訴方:伙同犯罪;被告人:只處理尸體

          案發(fā)當(dāng)日,范杰明是與兒子何鶴峰一起翻墻進入工廠內(nèi)的,并且其在殺害同事張某時,其子也在現(xiàn)場,故公訴機關(guān)指控“范某伙同其子”對張某實施了殺害。

          公訴人提交的何鶴峰的證詞還顯示,何鶴峰首先用鐵棍猛擊了張某的頭部。

          對此范杰明庭審時辯稱,“殺張某是我一個人干的,我兒子沒有參與,與我兒子無關(guān)”,只是參與了對尸體的處理?!敖袃鹤右黄饋硎窍Mo我保駕?!?/p>

          是否槍擊警察?公訴方:彈殼佐證;被告人:未故意襲警

          公訴機關(guān)指控,當(dāng)范杰明駕車進入廠區(qū)時,發(fā)現(xiàn)公安偵查人員時,先用獵槍射擊未果,又欲用搶劫到手的步槍射擊時被現(xiàn)場民警制服。期間,民警田某被自動步槍擊中腿部,構(gòu)成輕傷。

          昨日下午,上海寶山分局特警支隊警員劉某出庭作證表示,范杰明發(fā)現(xiàn)警員潘某時舉槍射擊。隨后劉某和幾個同事一起將范杰明撲倒,掙扎過程中,范某的獵槍被奪下,但他之前殺害哨兵孔某時搶劫的步槍仍在其手中,制服范杰明過程中,范杰明扣動扳機,打傷了撲在身上的民警田某。

          公訴人以現(xiàn)場勘察查獲的彈殼為佐證,證明范杰明曾對潘某開過槍。

          范杰明稱自己未故意襲警,現(xiàn)場的彈殼可能是其口袋里遺落的,并不能證明他開過槍。根據(jù)范杰明此前供述,他未向警員潘某開過槍,因為他覺得“不能濫殺無辜”。

        責(zé)編:李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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